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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23:44:51| 人氣2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9夫妻離婚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若經雙方協議未果,應個別提出扶養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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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9夫妻離婚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若經雙方協議未果,應個別提出扶養事證
夫妻離婚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
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現行法為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又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其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異議紛爭,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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