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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00:16:48| 人氣3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8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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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符合條件

直系尊親屬(父母親、祖父母)應具備下列條件才可申報扶養:
1.年滿60
2.
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82,000、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的情形。
父母未滿60歲可檢附健保繳費收據證明非軍公教人員。

直系尊親屬免稅額:
未滿70歲免額額為82,000
已滿70歲免稅額為123,000

財政部899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學教職員),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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