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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3 01:44:04| 人氣3,29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22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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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應符合條件:
1.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2.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
3.限大專以上院校,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學費:非納稅義務人之子女,不得申報扣除。

納稅義務之配偶與前夫(妻)所生之子女學費:財政部101.12.03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被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已成年子女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並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人因未扶養,也不能列為扣除額。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不得扣除: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肋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另領有獎學金者,在扣除獎學金後如尚有餘額,亦可在25,000元範圍內申報扣除。

國外就學可列報扣除:財政部101.05.14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
一、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詳附件),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子女之免稅額:
(一)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二)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二、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點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前點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三、前二點規定之大陸地區在校就學之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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