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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3 00:46:01| 人氣3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22【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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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則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
甲君與配偶乙君(僅有薪資所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歲女兒,其中乙君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之適用稅率為12%,而甲君所得計算稅額之適用稅率為30%,因甲君適用稅率大於20%以上,故不得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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