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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3 17:33:19| 人氣1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2.27納稅義務人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請依限繳稅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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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為有效遏止短期炒作之不動產交易,國稅局102年度將就人口密集、交通運輸便利等不動產交易頻繁地區,選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排除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案件者),未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之案件。
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未依規定申報或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時,請依限繳稅並向所轄國稅局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不可不慎。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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