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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8 13:29:21| 人氣2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31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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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時,未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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