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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0 12:49:46| 人氣2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25檢舉逃漏稅經妥適處理並明確答覆仍一再檢舉則不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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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檢舉人檢舉逃漏稅,經國稅局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因調查結果不符其期待,就同一檢舉事由,仍一再提出檢舉並四處陳情。依行政程序法及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國稅局得不再處理。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及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處理:
(一)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但已提供具體事證者,仍應予調查。
(二)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
(三)非主管檢舉之稽徵機關,接獲檢舉人以同一檢舉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不能僅憑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所蒐集的公開資訊,自行推測逃漏稅情事,必須要有真憑實據,因為稽徵機關不能在未掌握具體違章事證下,冒然啟動調查程序。民眾如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提出檢舉,檢舉時除應詳述逃漏稅事由外,並請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稅行為。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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