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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0 01:13:06| 人氣1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8【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將自102年度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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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租稅公平、縮小貧富差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因已有不少民眾來電詢問關於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及方式,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但書規定,個人於102年1月1日以後出售以下有價證券,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2.前述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至於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我國證券法令
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亦屬境內之有價證券,出售是類證券
亦屬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範疇。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例如TDR)及證券化商品等、均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所得之核課,於102年至103年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二擇一雙軌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只能核實計算所得課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10萬股以上。
3.上市、上櫃股票:上市、上櫃前取得(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惟如出售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IPO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IPO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則仍可採設算方式課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至於104年起,則採「核實課稅」單軌制。針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10萬股以上。
3.上市、上櫃股票:上市上櫃前取得(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惟如出售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IPO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
IPO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則不予計算所得課稅。
4.當年度出售興櫃、上市、上櫃股票金額10億元以上。
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為落實新制,各地區國稅局將透過金融機構及其他管道蒐集課稅資料,乃提醒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上述證券之交易所得申報疑義,歡迎多利用國稅局網站查詢。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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