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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3 20:12:51| 人氣2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藉股權之移轉,不當為自己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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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藉由信託、贈與、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將其原持有之公司股票移轉股權予他公司,不當規避其個人應獲配之股利所得,經查獲報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核定,除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實質課稅外,並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
某A公司負責人甲君於94年間將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藉由B公司增資充抵其個人認股之增資股款方式,移轉股權予B公司,而B公司係一家鉅額累積虧損且已無實際營業活動的關係企業。95年間A公司將股利分派給B公司,B公司獲配現金股利後,復於96年間辦理減資,將現金退款給甲君,經國稅局核認甲君涉有藉股權移轉,不當為自己規避納稅義務,報經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核定增列甲君95年度營利所得9千1百餘萬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補徵綜合所得稅2千4百多萬元並裁處罰鍰。甲君雖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納稅義務人不要心存僥倖,如有虛偽交易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應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日後被查獲補稅及處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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