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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22:43:47| 人氣3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25被繼承人遺產查調小撇步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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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檢附資料: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最近常接到民眾透過電話或電子信箱,訴稱不清楚被繼承人遺產狀況且不知從何查起,如何能正確申報?眼見申報期限將至,憂心不已。
不論民眾住在何處,均可至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作為遺產稅申報參考。例如住在臺中市之納稅義務人,只要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可在臺北市、高雄市或全國各地區國稅局之全功能櫃台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再進一步查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內所記載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仍存在而應列入遺產申報,如發現有短少時,應進一步查證是否為出售而應向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查明交易資料以釐清資金去向。
運用被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以從利息所得來源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得知被繼承人往來之銀行,以查詢被繼承人各類存款餘額(包括臺幣及外幣之定期存款、活期或活期儲蓄存款、支票存款及綜合存款)、有無承作債券或基金及其相對往來之投資顧問公司、有無託收票據或死亡日後存入或扣款帳戶之資金來源或去向原因,並查明被繼承人債權或債務之事項。另從被繼承人之營利所得資料可查證被繼承人投資之股票,如屬上市公司,可以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簡稱為集保公司)查明往來之證券商及死亡日之庫存餘額,再進一步向往來證券商查證被繼承人有無承作融資、融券或提供作為擔保之股票及其餘額,以利申報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就前述資料蒐集完成,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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