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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19:32:09|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28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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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
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仍應課徵營業稅。

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之租稅衡平,財政部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銷售新貨品或二手貨,均符合課稅要件,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辦理登記時,應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書表,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寫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營業登記場所可以住居地或戶籍地址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等資料。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交易業者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經查獲不但會被追繳稅款,另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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