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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22:46:57| 人氣2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25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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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舉例說明】
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燕窩生意,惟經國稅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燕窩,並未取得統一發票。甲君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燕窩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計5百餘萬元。

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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