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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23:03:04| 人氣1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18【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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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陳女士詢問:她先生於100年4月份贈與房子1棟給她,贈與價值8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無須課徵贈與稅,先生不幸於今年(101年)7月份因意外死亡,去年贈與給她的房子(未超過2年),是否要併入先生之遺產總額申報?
陳女士受贈的房子應併入先生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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