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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22:40:48|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7【贈與稅】土地按低於公告現值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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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係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例如:土地依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並配合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認定。惟部分土地因經濟環境變遷,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並無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出售土地8筆予乙君,買賣成交價30,500,000元與公告現值214,239,408元相差7倍,價差183,739,408元,甲君疑似將土地低於公告現值賣給乙君,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之情事。但甲君繼承人提供資料說明上開土地係山坡地,地勢高低起伏,屬不易開發之地區,買賣時點鄰近土地之法拍價及估價師估價分別為32,271,062元、 33,945,473元,與土地成交總價30,500,000元相當。
本案買受人乙君與被繼承人甲君間並無親等關係,無逃漏贈與稅之可能,被繼承人甲君亦非重病期間出售土地,尚無逃漏遺產稅之情事,納稅義務人既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並無顯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因經濟環境變遷,造成市價可能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所滋生贈與價值認定疑義,財政部明確規範查核認定標準,俾徵納雙方遵循。納稅義務人若配合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予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將可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有利於疏減訟源,建置優良之租稅環境。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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