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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2:20:01| 人氣2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8電視節目製作公司給付談話性節目來賓酬勞應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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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來賓參與談話性節目錄製所領取之酬勞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同條項第3類規定,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及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及各種補助費收入為薪資所得。所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節目來賓參與節目錄製,配合指定議題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其提供勞務之方式,係由業主(電視公司)決定,且勞務提供(發表意見)具專屬性,來賓須自行完成,電視公司與節目來賓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符合薪資所得之特性,其性質與專家學者出席一般座談會議提供專業意見之情況無異;而與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營生,自行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等特性有別。

電視節目製作公司之扣繳義務人注意,談話性節目來賓之勞務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並正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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