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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2:14:20| 人氣4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8納稅人欠稅拒繳,經行政執行署查得隱匿財產事證,被拘提管收後,即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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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繳納能力卻蓄意滯欠稅款不繳的行徑,時有所聞,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經查得有繳納能力,故意不繳或有隱匿財產事證,恐將遭致拘提管收的處分。

【舉例說明】
某公司滯欠稅款約新臺幣800萬元,於追查欠稅時發現,前負責人甲君在去年8月收到稅單之後,馬上在同年9月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為中國大陸籍人士乙君,乙君隨後並立即出境返回中國,意圖規避稅款繳納。該欠稅案經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後,該分署在掌握該公司前負責人甲君跨足兩岸經營餐飲事業,但在臺灣的餐飲事業,負責人都登記在配偶的兄弟名下,而且還把欠稅公司銀行存款全數轉至他人帳戶,其中更有多筆款項直接轉入配偶的私人帳戶等窮盡脫產的種種手段之證據後,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將甲君送進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隔日甲君配偶隨即繳交一半稅款,並希望分2年攤還其餘欠稅,臺南分署決定先行釋放甲君,惟仍予限制出境,並要求其一次繳清稅款,經協調後甲君同意繳清剩餘積欠稅款,全案徵起結案。

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各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已加強雙邊合作追查欠稅,倘查得欠稅人有繳納能力故意抗繳情事,將申請拘提管收,期限最長為3個月,並且視情況需要還可以再延長一次,籲請欠稅人勿心存僥倖,以免個人及企業聲譽受損,得不償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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