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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09:49:22| 人氣2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14列報詐騙損失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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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某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9,387,071元,主張係遭員工偽造進貨數量以詐騙貨款,經公司盤點存貨短少而發現員工舞弊,就短少存貨申報為當年度詐騙損失,但因僅有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及對該員工求償催告之存證信函,而未能提示詐欺罪之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遭國稅局剔除該其他損失。針對營利事業發生詐騙損失,國稅局特別再次說明應提示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

公司職員詐騙貨物,該職員如經法院以詐欺罪判決徒刑確定有案,該項損失如無法追回,可提出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列作為當年度損失。
營利事業於申報詐騙損失時,應於事前依規定取得相關之證明文件,避免查核時產生爭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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