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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09:22:49| 人氣1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14限制出境期間逾五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未逾徵收期間者仍應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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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納稅義務人經解除出境限制後,其原滯欠稅捐如未逾徵收期間,納稅義務人仍應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繼續催繳及執行其欠稅款。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是以凡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該個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其限制出境之期間,如逾前開規定之限制出境期間,則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依申請函報財政部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其原滯欠稅捐,如未逾前述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所規定之稅捐徵收期間,則其欠繳之應納未納稅捐,仍應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不但可繼續催繳及執行其欠稅款,如有必要亦可對欠繳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採取拘提、限制住居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之徵起。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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