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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0 01:43:59| 人氣9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文化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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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決定法律,法律也影響文化。文化與文明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文化沒有高低優劣,而文明是以科學、理性、邏輯、合理性為預設,在這樣的架構下文明是有高低的。文化是講求脈絡的,而文明是可以作斷面式的析論的。現在的台灣法學,尤其是刑事法學,只談文明而不論文化,華人社會的種種文化現象是與法律論述是具有斷層的,具有法律論述權的法律人,不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學者,針對常民、一般人的語言都會用「不懂法律」、「亂說」、「鄉民」作回應。其實社會語言只是缺乏轉換成法律語言的媒介,常民語言都可以轉換成法律語言。當然,絕大多數的轉換未必是爭點所在,然而一般社會大眾需求的本來就不是勝訴或者是敗訴的結果,而是尋求對於司法的控制,滿足正義感,所以法律語言一樣有必要轉換成常民語言。我們把現在的司法判決轉換成常民語言時,一個判決的公信力就會躍然於紙上。它的推論過程、心證形成的根據就必須交由社會大眾檢視。現在的司法機關最大的問題就是小看了轉換的問題,例如:法院新聞稿。另外就是誤解了法律文化不等於法感情,更不等於社會道德,應該針對的是華人法律文化可能形成的癥結點多作著墨,因為我們採用了西方的法律理論卻沒有西方的文化背景,例如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在華人社會是沒有辯論的、思考的,去試圖消除那一層落差,而不是單純遷就文化現象,或者是將法感情正當成司法武器。解構文化現象的問題可能不是司法人員的工作,但是不瞭解文化與法律的落差,而用簡化甚至忽略脈絡的陳述方法的司法人員卻會使司法機關無法受人民信賴,而司法穩固的基礎偏偏正好是說服力,失去信任的司法機關就會淪為政治語言下的產物。

目前文化與法律課程報告最初步的想法。上次和鐵殼稍微聊到,其實我們都會希望在論文裡面試圖添加一些法社會學或者是文化論述的東西,我覺得會比直接的討論法律問題,或者是援用外國的法律資料更有實益,也才更能表現出法律在地化、本土化的問題。其實這種作法在刑事法學領域是比較少的,上次上何老師的課何老師似乎也有注意到這個問題。無論如何,我也想在我的論文裡面偷渡這樣的東西進來。

 

台長: 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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