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這和上一篇文章是同一個連結,只是因為我覺得其中的問題滿有意思的,所以節錄上來。
Hannah提問:「這篇文章除了讓人就美國的死刑改革制度有更深瞭解外,也使人期待您提到的九月份在政大舉辦的研討會。但我更好奇老師的想法:您覺得死刑制度是能解決問題的方式,或只是一個復仇行為?美國為執行死刑提供了種種條件,能不能解釋成美國把死刑當成解決問題的方式? 」
廖元豪老師回應:「Good question!!我個人是從根本反對死刑的。但我認為在一個民主國家,應該要思考如何與不同意見(可能是多數)的公眾對話。而「死刑改革」或許是一條途徑「改革死刑」當然也有困境:對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來說,「改革死刑」論形同為死刑背書--只要有嚴謹的程序與科學鑑識,就可以處死人民?而贊同死刑的人,也覺得這套制度其實等於把死刑挖空--那個州的死刑制度經得起麻州這份報告的檢驗?
麻州州長就是以這個研究報告為基礎,向州議會提出法案。也遭到不少抨擊。哈佛政府學院的Shiela Jasanoff教授在一篇名為”Just Evidence: the Limits of Science in Legal Process”就認為科學鑑識不足以正當化麻州州長的死刑恢復論,因為科學上的「真實」與法律上的「真實」其實有很大的不同。(感謝迷走兄提供的論文)
死刑當然具有「復仇」、「應報」的特質,而美國社會民意也強烈支持刑罰應有復仇與應報特性,因此實施死刑也是一種「解決問題」(政治問題)的方式。對了,Hoffmann教授九月來台的研討會是「法學教育改革」。但我會與他(以及其他單位)協調至少就死刑議題參與一場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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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看到的關鍵句子和我相不相同,那就是:「…但我認為在一個民主國家,應該要思考如何與不同意見(可能是多數)的公眾對話。『死刑改革』或許是一條途徑。」這句話對我而言是一句眼睛一亮的警語。再衍生出來的,就是「同中求異」的對話很容易,「異中求同」卻很困難。但是如果道不同就不相為謀,能謀者就實在是太少了,也沒有辦法促使道同的願望。
我覺得這一點同時需要過人的智慧與開闊的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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