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考美國憲法,決定一旦考完就把全部的資料給燒掉。今天不打算抱怨大蕃薯,因為這是沒有價值的(模仿)。謾罵並不會使人成長,更何況他也聽不到(主要的原因)。
看了記敘Blackmun的【大法官之旅】,以及學美國憲法到現在,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大法官一直試圖避免其他權力的恣意行使,但其實最恣意的大概就是大法官。在Printz v. United States裡面,大法官對於聯邦和州的權限劃分非常嚴格,堅守住雙主權的基礎,整個論理過程以及結論我都很贊成(但是政治方面不贊成,我對於槍枝的氾濫是很反感的)。
可是到了South v. Dakota v. Dole一案,多數意見卻認為:「國會只是用一小部分的預算來達他們的政策,州仍然有選擇權,只構成間接限制,不是直接限制,不違反憲法。」這個時候中央就可以去影響地方,而關鍵只是因為百分之五的資金微不足道?大蕃薯當然是很推崇這個案子,可是我的意見卻是截然不同。
如果今天國會是將百分之五的資金當作獎勵,試圖去鼓勵州改變政策,這種雖然也是一種間接限制,但是這個時候我們都會認為州政府的自主性很強。但是國會今天可不是那麼好心,他是用扣除百分之五的資金作為「抵制」不服從中央誡命的下場。
如果今天國會是試圖用手段去影響州的決策,那麼「鼓勵」和「處罰」是截然不同的。國會具有抵制的動機與手段,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約制,但是本質就是試圖用不利益去改變州的政策,這當然就是干涉州主權而應該被認為違憲,不能因為不利益微小就認可船過水無痕。
至於Morrison v. olson更是讓我無法贊同。olson當然是個敗類,後果考察的解釋方式也很重要,但是只有後果考察的解釋實在是太粗糙了。good cause的規定非常正確,可是本案關鍵根本不是good cause的好壞。
本案要面對的問題並非「獨立檢察官的撤除要件,可以輔助這項權力運作的暢行」,而是如果要讓一個行政機關的權力能夠正確、正當的行使,我實在想不到到底有什麼職務不能在這個理由之下,讓國會介入?
責任政治的核心就在這裡,藉由政治正確來修正行政機關權力的濫用,而不是認可國會去當然干涉行政的組織。當然從政治的角度來看,我自己也不贊成我的解釋,可是今天最高法院要處理的不是「政策決定的好壞」,而是「權力分配的是否合憲」。
我覺得美國憲法最主要的問題,應該是討論這些價值核心的問題,而不是只是看最高法院的一廂情願。大法官當然是法學的佼佼者,但是不表示我們只倚賴他們的判斷,司法本來就是建立於說服力之上。可是每個案子大蕃薯都只要我們記取大法官的高深智慧,「有價值的是大法官的言詞」,卻不能領導我們去反思各個問題,也無法引導我們做出各種質疑。美國憲法是如此的有趣,而這卻是這堂課最主要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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