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反貪腐的群眾運動開始,我就對「靜觀司法判斷」四個字很感冒。不管是綠軍主張「法治社會,應該由司法機關來決定官員的去留」(奇怪,政府官員被砍頭的,有多少是經法院審判而確認的法律責任,而非政治責任?);
或是現在紅軍提出的「十月底檢察官對於國務機要費一案予以起訴,那綠委就應該遵守諾言,讓罷免案歸於人民公投」(奇怪,檢察官起訴與否,和所謂司法判斷有罪真的相同?),事實上,我認為這種倚賴司法的作法根本不是尊重司法機關,反而是陷司法機關於不義的一種自利。
在國務機要費爭議一案,我國外交部的特別預算約莫有五十億元的配額,而國務機要費的數額是獨立的五千萬元,其中一半需要發票核銷、一半不需要。換句話說,國會在編列預算的時候,就考量了各種經費的比例輕重。
陳總統的報帳行為是不是機密外交並不是直接的相關問題(不要曲解啊)。依照法律的規定,國務機要費的兩千五百萬元需要核銷,陳總統沒有這麼做就是違法了(況且他也親口承認了)。至於陳總統辯稱的機密外交,根本不能阻卻違法,頂多只是民眾能夠體諒,不在政治責任上予以譴責(這個法官可以決定嗎?),和法律責任根本就是兩回事。
換句話說,綠軍到底期待司法機關能夠做些什麼?又,所謂的靜觀司法到底是什麼?是以陳總統夫婦被起訴為底線?還是吳女士共犯身份被判刑?如果不說清楚、講明白,靜觀司法毫無意義,只是推託之詞。
事實上,憲法賦予陳總統刑事豁免權,如果只是要談法律的話,綠軍根本連底線都不用劃了;如果不只是談法律,而是談政治責任的話,那麼觀察的對象根本就不以國務機要費為限,那麼到底靜觀司法的意義又在哪裡?
同樣的,紅軍對陳瑞仁檢察官寄予厚望,以檢察官起訴作為一個依照民意強壓綠委的反擊契機。然而紅軍的群眾運動本來就不以其違法為必要,以不潔身自愛的訴求要求陳總統辭職(還是有很多人認為這是體制外的訴求,包括馬英九先生,不是沒有強制法效的就是非體制外)。
現在把陳檢察官的起訴當作了一個重要命題,換句話說我想要問:「倘若檢察官不起訴,你們是不是就要就地解散?如果你們不尊重檢察官的判斷,那麼你們憑什麼要求綠委也依照檢察官的判斷來通過罷免案?」我想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到時候或許你們又會大罵司法不公了。
事實上,我想要表達的是—陳總統去留的事件,根本不是司法機關有能力可以去解決的。而紅綠兩軍根本不會尊重、也不會在乎,這個上述沒有能力去解決問題的司法機關。奇怪的是,雙方卻都有意無意的把司法判斷給帶了出來,這不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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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孫窮理探討反貪腐一事的看法,傑飛學長評為:「眾評論之首!」可以當作一延伸閱讀。這一篇文章我大體贊同,唯一的不同意見是我認為「反貪腐」以及「反集會遊行惡法」同步進行是太一廂情願的想法。
「法律之後」的對抗惡法部分更有可能會模糊焦點,況且該活動在考量上,就很需要民意的支持,同步作戰的結果只會導致民意向背,因普羅大眾對集會遊行法並無特別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