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vampirex1985.googlepages.com/home.html
vam引述tracycart的文章,我就引述一下vam的文章,下一棒交給hotstar。我認為vam所說的:「在我的邏輯裡面,根本沒有應該選擇縱放壞人或是誤枉好人這個問題。」和tracycart原本所說的是並不相同的事情。就我的理解來看,tracycart她把兩個問題,也就是「實體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價值取捨」與「從無罪推定出發的事實認定」兩者給混淆一起討論了(從她前面的討論,到後頭的結論),這本來就是兩個問題。
(一)實體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價值取捨
從制度上的價值取捨,以國家刑罰權為出發,證據禁止的部分,立法者已經做出了價值權衡,約束但不綁死。我個人認為這實在太曖昧不清,留給司法裁判者很大的揮灑空間。我的立場從嚴格的踐行法定程序改變(詳見一年級寫的【我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為我一直有一個懷疑,那就是如果基於檢察機關的疏失,例如違法搜索,為什麼不能僅以處罰行使的檢察機關,畢竟法定程序的問題和犯罪事實本身沒有關係。
我把這一個問題丟給廖元豪老師,廖元豪老師這麼回答我:「美國的證據排除法則有它的脈絡背景,它主要是最高法院在1960年代,對粗暴而官官相護的警察人員、法律制度對社會邊緣者的歧視與欺壓、欠缺普遍而有效的律師辯護制度…,發現單單用『懲罰違法警察』來遏止警察不法行徑,根本是不切實際的。所以發展出證據排除法則。」
我認為只要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運作得以順利到一個程度,並不需要如當時的美國一般設定那麼嚴格的程序標準,而美國如證據排除法則也應該受到修正。不過不管在刑訴訴訟法上要怎麼做出衡平,我個人認為如刑訴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把問題通通都丟回給司法裁判者是很不恰當的,因為如果要靠司法實務個別去累積這種價值判斷的問題實在是有一點勉強。
(二)從無罪推定出發,法官在事實上的認定
倘若問題只是單純如tracycart所說的事實本身就「混亂不堪」、「無從確定」(假設裁判前依然如此),我認為這一個問題法官根本不需要置啄,因為本來就有了確定的法規範可以做出判決,刑訴第一百五十四條就有了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裁判的法官根本不需要為了這件事情煩惱,如vam所說交給制度就可以了。
值得煩惱的是在認定事實時,因為制度不會自己裁判,裁判的依然是人,永遠無法達到裁判完全與制度相結合,不分你我的程度。基於自由心證與證據裁判主義,法官作事實認定的時候如果事實明確,當然不會有這一層衝突。但是假設量化一下,法官個人心證的程度始終流連有罪與無罪的信度怎麼辦?也就是證據沒有那麼充分,可是又偏偏指向犯罪人,例如她提到的辛普森案,伊藤法官有陪審團看到一連串有力的證據,卻也看到許許多多的懷疑,包括警方證據的嚴重瑕疵與人的深刻偏見。在作事實認定的時候,本來就有一種超越制度的內心衝突,但是這一個問題我個人認為目前根本就無從解決起,頂多只能要求法官多上上心理素質的相關課程。
(三)不從法上看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是避免國家刑罰權恣意侵害人民權利,從憲法推導出來,而適用刑事在訴訟法上。從這一邊我覺得沒有什麼好討論的,不如跳脫和法有關的任何概念來看,純從tracycart說的二選一零和的價值討論。我一直被問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我們把那一個嫌疑人放出來,很有可能傷害其他人,保護了一個人的人權,不也折損了更多其他人的人權(這一句話我至少聽過五百次)?
我覺得有四個情境可以對照這一個問題,傅沛榮【人生問卷一百題】中的第二十二題:「如果謀殺一個無辜的人可以解除全世界的飢荒,你願意這麼做嗎?」我的答案是:「願意,雖然我覺得不對。」vam的答案是:「要我殺他多少次都可以。」(這個回答超妙的 >///<)但是我想問題稍微一改,如果這一個問題的客體變成了「我」或「我愛的人」,答案依然是肯定的嗎?
第二個是我看絕地任務(The Rock)的時候,美國政府為了數萬人民,決定派遣戰鬥機將整個惡魔島裡面八十一名人質、十幾名歹徒,還有我們性感的史恩康那萊以及性格的尼古拉斯凱吉(原諒我不能對你用性感這個詞)一起殺死,對於這個毫不猶豫的特別行動,我一直覺得很不舒服,問我旁邊的人說:「其他八十一個人,沒有作錯事情、也不是自願要當冒險特搜兩人組,為什麼他們要被犧牲?」他說:「因為否則另外五萬人就要死了,而且這五萬人也沒作錯事情啊。」是的,大家都沒有作錯事情,所以我們犧牲少數,可是如果你我是在其中八十一人呢?
第三個是我自己想的,今天十個嫌疑人,其中一個是壞人,掌握了可以殺死五千人秘密武器,除非殺死他,否則這個秘密武器不會停止(這是什麼怪武器)。時間快不夠了,雖然只有一個壞人,可是目前這十個人都有嫌疑,我們又會怎麼做?
第四個是tracycart借我看的【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 and truth】裡面的冤獄,還有我看過的【蘇建和案的紀錄片】、【無罪的判決】…太多太多了…,如果主體都換成了我們?
這四個情境我都幻想之後,我就覺得多數法益不是一個充足正當化的理由,我絕對不能忍受受到冤枉的刑罰,但是亦如vam所說,制度本來就會要有極端的犧牲,否則毫無運作的可能性。無罪推定本身就是一種妥協,我一直認為一個制度一定要符合人性,它先向了無罪那一面妥協就是如此,但是為了制度的運作,底下的冤獄制度就是一種無奈的犧牲。而天秤已經先往無罪面傾斜,換句話說即使放走了壞人,造成了一些可嘆的傷亡,這也是我們這一個社會所應該付出的成本。
最後我要說一下,我不能同意tracycart所說的「先煩惱考不考得上」,即使這一個答案沒有對錯,然而一旦考上了常常就來不及煩惱了。如果有心要考,問題又豈能先視為不存在?下一棒(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