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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與通姦的除罪化?

一、誹謗除罪化? 釋字五零九號解釋,關於誹謗以刑罰相繩是否過當而違憲,有以下的論述:「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

新聞台: 巷子口(sweetroom) | 台長: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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