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9-10-15 12:25:10| 人氣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主張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應負舉證責任。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所以,繼承人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必須檢附被繼承人生前向他人借款迄其死亡時仍未償還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債務確有存在,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否則僅憑資金匯款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尚難審酌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申報甲父遺產稅時,列報甲父遺有生前未償債務5,000,000元,其提示的資料只有乙君曾匯款存入甲父擔任負責人之丙公司帳戶,並無其他資料證明該筆匯款究係甲父以私人身分向乙君借款再借予丙公司,或是乙君與丙公司間之金錢往來,抑或是乙君償還之前向甲父的借款。因為單憑1筆資金往來尚無法釐清法律關係,難以據此證明甲父的未償債務,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國稅局提醒民眾,現行社會資金往來的法律關係多元,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人氣(5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