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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16:52:53|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取得住院、醫療理賠金非身故理賠金,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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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住院、醫療理賠金非身故理賠金,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繼承人已經身故,理賠金由受益人取得,繼承人誤以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未申報遺產,經該所審查後將該理賠金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法令疑義,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員工認購公司股票,可處分日時價如超過認購價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來電詢問,其任職的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張先生向公司認購新股10,000股,認購價格為每股新臺幣10元,依認股計畫需2年後才能處分股票,何時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說明,員工分紅認股的課稅方式應以認股計畫所訂的性質來判斷,如果是無償給予員工股票,且無處分之限制,則該酬勞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需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是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依公司法規定保留部分由員工認購,認股計畫訂有可處分日,員工於認購年度無需申報綜合所得稅,等到可處分日才需計算當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如有差額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之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於可處分日計算出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公司應於次年1月31日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假如可處分日當日股票時價低於員工認購價格,其所得以「0」計算,則免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以張先生為例,張先生是甲公司員工,於106年認購甲公司股票10,000股,認購價格是每股10元,經過2年後,今(108)年即可進行處分,假設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是每股20元,差額100,000元〔(時價20元-認購價格10元)x10,000股〕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張先生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於109年5月辦理申報;但如果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只有8元,張先生每股虧2元,不須申報其他所得,至於損失也不可扣抵。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員工分紅認股情形,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108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即將展開108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了!該局提醒公司行號仔細檢查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各地區國稅局實施多年的查核作業,今(108)年繼續辦理這項作業。本項作業主要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勾稽,挑選可能開立或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而虛列成本、費用的營利事業,特別予以加強查核。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了解稅法規定,導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受補稅甚至處罰,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事項:

一、索取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取得進項憑證時,應確認交易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及稅額。

二、銷貨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部分營業人漏報銷貨收入,且為避免國稅局勾稽進銷異常,亦不索取進項發票;或雖取得進項發票,卻不列帳記載,致發生漏進漏銷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導致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受處罰的規定,公司行號應把握補報補繳機會,以免遭受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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