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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19:17:21| 人氣1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輔導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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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輔導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定明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供應商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境外電商業者,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業者。

該局說明,鑑於境外電商業者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外電商業者倘不提供國外地址供國內供應商交付統一發票,或縱提供國外地址予國內供應商寄送,惟需耗費鉅額郵資,將造成國內供應商給與憑證之困難,故財政部責由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輔導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除可解決憑證交付問題外,亦能利用後端系統進行對帳,第一時間做好稅務、貨品等業務管控流程,也能降低錯誤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國內供應商約計270家,已由所轄各分局、稽徵所全面輔導中,營業人如有開立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服務專區/電子發票服務窗口一覽表查詢服務人員資訊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徵免所得稅

黃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於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公司所給付之醫療費用,是否需列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所給付之醫療費用,因係雇主依法必須負擔之費用,故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但如果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則屬「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繳稅,以免漏報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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