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8-05-22 22:03:58| 人氣1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有限制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黃淑惠報導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有限制

民眾於購屋時,多半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以減輕自備款壓力,而且所支付之貸款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還可以依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過,仍然要留意相關申報限制,並不是繳多少房貸利息就能全部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之限額內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除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每一申報戶也以1屋為限。

另外,須特別留意的是,如果房屋僅有部分自住,另有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按照房屋稅繳款書上的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舉例來說,某納稅人106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260,000元,且該房屋有部分供營業使用,則可依106年房屋稅繳款書上自住用課稅現值222,000元及總課稅(住家 非住家)現值370,000元之比例,計算可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額度,再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06,000元(計算式:利息支出260,000元×222,000/370,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

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限之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

近年來高級轎車進口數量大幅成長,而進口名車之單價動輒數百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抑遏社會奢靡風氣,節能減碳 ,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之成本除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以500萬元為限外,超過250萬元者,超過限額部分之折舊,不予認定。但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處分損益之計算,應以實際成本依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1月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估計殘值50萬元,採平均法計提折舊,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額70萬元〔(400萬元-50萬元)÷5年〕,超限折舊額26.25萬元〔70萬元×(1-250萬元÷400萬元)〕不予認定,依稅法規定可認列折舊額43.75萬元(70萬元-26.25萬元)。嗣後於106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依稅法規定計算出售資產利益10萬元〔出售收入200萬元-(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70萬元×3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過限額之折舊,與為計算出售損益時衡量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折舊計算方式不同,於列報乘人小客車之折舊或處分損益時,應多加注意折舊之正確計算,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新聞標題: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有新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發票管理作業重要資訊之一,惟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時有輸入錯誤的情事發生,造成買受人及代發獎金單位困擾,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之注意義務,字軌號碼已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據實載明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於107年1月19日修正後,已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事先核對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並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以降低登載錯誤之風險。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予處罰。但字軌號碼重複開立者,以營業人主動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為限;另前揭報備免予處罰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則不適用。



 

新聞標題:扣繳單位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減少扣繳單位與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網路交易,因不諳法令或使用新型態支付方式未依規定扣繳情形,財政部特別訂定輔導期限,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暨自該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並補報扣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交易平台、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我國買受人如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並應依同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所呼籲,扣繳單位如有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請自行檢視支出憑證,如發現有應依法扣繳而未依規定扣繳之情形,務必把握輔導期限,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人氣(182)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