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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12:15:45| 人氣1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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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至於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因此,王小姐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因弟弟係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新聞標題: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而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如仲介費等)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以1,8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同年在建造完工前,以2,1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出售價格2,1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1,8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42萬元後之餘額申報106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58萬元。

國稅局提醒,現正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如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以轉讓價格減除原始預定買賣價格、因取得及轉讓該權利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標題: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所得採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並行,現正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個人如於106年出售屬於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屋者,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該房屋座落之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私契)、價款收付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對。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出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則其房地交易所得按新制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另行申報,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國稅局以房屋、土地分別訂價,就屬房屋的交易所得舉例,甲君103年3月10日以300萬元之價金買賣取得房屋,嗣於106年7月5日以成交價額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並支付仲介費、代書費等屬房屋部分的費用10萬元,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財產交易所得90萬元(400萬-300萬-10萬=90萬)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否則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會遭補稅並處罰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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