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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12:13:28| 人氣1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安商圈封路施工,國稅局主動調減小店戶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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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海安商圈封路施工,國稅局主動調減小店戶查定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臺南市政府對海安商圈啟動景觀改造工程,影響附近商家生意,該局將依「公共工程施工期間營業稅特種稅額調整查定作業要點」規定,主動調減周邊查定課徵營業人(即小店戶)之查定稅額。

該局指出,臺南市著名觀光景點海安商圈,景觀改造施工路段主要在海安路一、二段,分成四階段施工,預計107年6月底完工,部分路段全面封閉,僅行人可由騎樓通行。依臺南市政府提供各路段施工期間、道路封閉及交通阻斷情形,經派員實勘預估受影響之小店戶近百家,爰依上開要點規定,覈實調減實際施工影響期間之各月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營業人不必再自行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於封路施工期間仍有繼續營業,則依實際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確無法營業,也可向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等到完工後再申請復業,以降低營運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黃課長淑華  06-2220961轉300

 

新聞標題:配合春節假期,107年1月營業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7年2月2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等服務時間將配合順延,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營業人,107年1月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不論採用何種申報方式(網路、媒體、人工),均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至同年2月21日,另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受理上傳截止時間亦順延至107年2月23日24時止,方便營業人上傳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春節假期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營業人倘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0-086-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標題:民眾宅在家裡也可以申辦列印近5年贈與稅各項證明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 etax.nat.gov.tw)已線上開放民眾申辦補發近5年「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及「贈與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5項便民服務措施。

該局說明,民眾至有關機關辦理各項業務時,如果該機關要求須提示國稅局核發上揭證明書,民眾不用到國稅局臨櫃申請,只要進入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使用贈與人的「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 密碼」線上申辦,就可以取得可驗證之電子稅務文件。例如107年2月1日線上申辦,就可以選擇補發贈與年度為103至107年之前開5項贈與稅各項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線上申辦事項若有任何操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80-318洽詢;如有相關法令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至107年3月20日止,請儘速兌領!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的兌領有效期限即將在107年3月2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在兌領期限內向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現金,或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交換兌領。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已在107年1月19日前完成寄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即將在107年3月20日截止,加上去年已寄出的第1、2批退稅憑單,總共寄出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2萬1千多件,該局統計至107年2月12日止,尚有8,082件尚未兌領。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在107年3月20日前,將退稅憑單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交換兌領,退稅金額如在5,000元以下者,亦可持退稅憑單到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現金;不過,民眾如果是持有已超過兌領期限的第1、2批退稅憑單,則必須要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延期後,才能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如未在107年3月20日前提出兌領,民眾將無法向國稅局辦理申請延期,也無法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必須等到國稅局與金融機構及郵局完成對帳後,大約在5月另行轉開國庫支票重新寄給民眾,才能憑支票兌領退稅款。

該局呼籲,民眾每年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採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繳(退)稅,如有退稅款時,國稅局會於退稅當日主動撥入納稅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不但沒有逾期未領的問題,還可免除到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退稅手續的麻煩,安全方便又快速!
 

新聞標題:小心公司帳戶與個人帳戶分不清  不但恐遭補稅處罰並可能構成洗錢罪

財政部南國稅局表示,洗錢防制法新制於去年(106年)6月底施行後,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進而規避租稅,除了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情事外,所衍生的洗錢行為還可能構成洗錢罪。

此次洗錢防制法新制的修法幅度甚大,除了修正洗錢罪之構成要件、重新定義洗錢外,同時也將逃漏稅行為納入「特定犯罪」種類。我國逃漏稅捐罪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3條,其構成要件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及「教唆或幫助他人犯逃漏稅捐」,而洗錢防制法規定犯有前述特定犯罪逃漏稅捐之所得為特定犯罪所得,如意圖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所得來源,即可能構成洗錢罪。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也就是說洗錢犯罪之追訴,不必然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所以提醒營利事業勿存僥倖心態,即使未被判決稅捐稽徵法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仍可能涉及洗錢罪。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發現該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涉及短漏報銷售額,又公司為隱匿銷貨收入,而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提供公司存入貨款,因涉及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外,可能還會多一條洗錢罪,實得不償失。南區國稅局鼓勵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標題:出售債券與股票之損益應分別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股市交易益趨熱絡,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應依其性質分類,如出售性質不同之債券與股票時,應分別計算損益。

該局說明,債券與股票皆為有價證券,乃證券市場上之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對投資者而言,兩者皆可透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之融資手段。惟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雖然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其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含股票360萬元、債券3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部分交易標的歸類錯誤,更且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未真實反映債券及股票個別成本,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50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1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900萬元,除補徵稅額60萬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0.8倍罰鍰48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債券及股票皆為金融商品,合併計算成本並無錯誤,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理國稅局原核定無誤,依法並無不合,最後判決甲公司敗訴而告確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債券與股票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損益應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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