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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10:54:51| 人氣1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吃冰、吃麵、吃小吃,也有機會中千萬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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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吃冰、吃麵、吃小吃,也有機會中千萬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供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其具備:1.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2.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等各款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將核定其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A小吃店的營業額已達開立統一發票標準,經輔導後發函核定其應自103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甲君不服,主張其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釋(以下簡稱財政部89年函釋)規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且不能單以營業額多寡訂定開立統一發票的標準,仍要考量其行業特性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有關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財政部89年函釋例外准許此類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其理由在於此類營業人多為湯湯水水,且無場所、能力購置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確有其困難,如欲強制,恐造成大量漏開情事。惟如今時空背景已和89年間大為不同,參諸A小吃店目前經營規模、每月銷售額、商品單價、場所面積、工作人數,且入口處設有櫃檯及人員負責收款等情事,購置收銀機並開立統一發票已非難事,因此認為國稅局核定A小吃店應使用統一發票,於法尚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消費者日後到此類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餐飲店消費,記得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以免讓自己對中千萬獎金的權益睡著了。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所生呆帳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無法收回而發生呆帳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申報呆帳損失,從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稅額,但是,如果是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的呆帳損失,就不能從課稅所得額扣除。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因此,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發生的呆帳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也就是說,這種呆帳損失不能從課稅所得額減除。

南部某甲公司104年間將持有A公司股票40萬股,以每股25元出售給乙公司,後來因乙公司經營不善,以致股票價款1,000萬元一直無法收回,甲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並於104年底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甲公司遂將該筆帳款申報為104年度呆帳損失。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1,000萬元,雖然符合列報呆帳損失條件,但因這項呆帳損失來自出售股票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因此核定調整增加甲公司104年度應稅所得1,000萬元,補徵稅款1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的情形,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新聞標題:旅宿業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平台提供訂房服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跨境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自5月1日起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如運用跨境電商之平台銷售住宿服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但如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支付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服務費並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旅宿業者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報稅捐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標題:配偶相互贈與財產雖免課贈與稅,惟一方死亡時應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是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依規定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最近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25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內,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生前贈與生存配偶,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致造成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以避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送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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