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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09:36:36| 人氣1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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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認列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轉投資的公司帳上發生虧損,是否可就該虧損金額列報投資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的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換句話說,必須是被投資公司確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或者被投資公司有合併、破產或清算,導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時,才能認列投資損失,反之,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或清算,亦即原出資額實際並未發生折減,不得認定投資損失。該局提出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3年度申報非營業損失金額,較102年度大幅增加,初步查核結果,主要是因為甲公司103年度申報其轉投資乙公司所發生的投資損失50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得甲公司所申報投資損失,只是乙公司103年度所發生虧損數,乙公司並未辦理減資及清算,因此甲公司原投資乙公司之出資額在103年度並未減損,也就是說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無法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定,所以甲公司需補繳稅款80餘萬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務必要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申報投資損失


二次減資應注意有無重複申報投資損失,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造成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應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針對二次以上的減資,尚須注意實際投資成本有無扣除前次減資已列報之投資損失,以避免計算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其投資乙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1,500萬元時,發現甲公司97年間投資乙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曾於100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0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萬×30%),並經國稅局依申報核定在案,故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之成本應為2,100萬元,惟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於102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應為1,050萬元(2,100萬×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千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萬×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若有二次以上的減資,因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故應以前次減資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申報二次以上減資的投資損失時,常會疏忽原始投資成本應扣除已列報過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應注意是否有多次減資情形,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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