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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10:22:48| 人氣4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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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2月1日,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自105年1月1日開始,因10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所以本年度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5年2月1日。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新聞標題:廢料變賣折抵工程款,切記開立及取得發票!營業人發包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若約定以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實務上發現不少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而漏未開立給予承包商工程廢料之統一發票及向承包商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案例。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內有某A營造公司於100年間將其道路改善工程總額1,040萬元發包給B公司承作,並約定將所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應給付B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A公司僅需給付工程款1,000萬元與B公司,B公司亦開立工程淨額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與A公司,觀其上述交易,無異是A公司銷售刨除料供B公司做為進料,合約約定以刨除料折抵工程款,該部分屬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並非工程總額之減少,經折抵之刨除料,仍屬工程總額之一部分,自應併入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然A公司僅取得工程淨額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即漏未取得40萬元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另A公司銷售刨除料40萬元與B公司,A公司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需補徵營業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政府機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如有約定以刨除料折抵工程款,亦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交付承包商;惟該政府機關辦理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該局特別提醒,無論是營利事業或政府機關發包工程,如有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記仍應取具工程總額之統一發票,有關銷售工程廢料部分記得開立銷項憑證(統一發票、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新聞標題: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應符合規定近來不少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詢問其事務所名稱對外使用「○○會計事務所」時,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的規定?會不會受處罰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會計師法第71條的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他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對外的名稱要特別注意,以免受罰。南區國稅局說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依記帳士法第10條或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2條第5項規定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依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執業,其事務所名稱如為「○○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或「○○會計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已註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而與會計師所從事專門職業可以區別,即符合規定。該局進一步說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有關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或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非屬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依法得執行之業務,恐涉違法而應依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處罰,該局特別提醒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新聞標題: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某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股東移轉股權之證券交易稅繳納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於設立登記後印製發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金融機構簽證,即非屬「有價證券」,該年度股東轉讓股票,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交證券交易稅,經查獲後,歸課股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依買賣雙方檢具文件退還證券交易稅。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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