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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12:36:28|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04年9月25日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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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電子發票用載具,領獎更便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04年9月25日開出,中獎人須於104年10月6日至105年1月5日向當地郵局領獎。104年5-6月期中獎統一發票仍在領獎期間(至105年11月5日止)內尚未兌領者,計有2張特別獎、6張特獎及3張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民眾應儘速檢視手上的發票,不要讓財神輕易溜走。該局說明,目前全國開立發票量前100大的企業大部分皆已開立電子發票,電子發票不但可以節省企業成本,民眾更可以透過載具(如悠遊卡、會員卡、手機條碼等)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如再設定中獎獎金匯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更可以使對獎、領獎「無缝接軌」,讓獎金輕鬆入袋又免納印花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推動發票無紙化,鼓勵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自104年1-2月期起增開百萬元獎項10組,2,000元獎項5,000組,使「獎項變大,小獎變多」,眾若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但可提高中獎機

新聞標題: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 國稅局密集分眾宣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新制,該局除規劃多元方式的宣導外,更本於愛心辦稅的服務理念,在所屬分局、稽徵所密集開辦講習會,請民眾把握機會踴躍參加。該局說,為了滿足民眾的不同課程需求,所舉辦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講習會,特別以客製化的方式製作不同的課程,將講習會場次區分為專業場次與一般場次,專業場次的講習對象為會計師、記帳士、房仲業者及地政士等不動產相關業者;一般場次的講習對象則為一般民眾、營利事業單位、地政事務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的人員,藉分眾講習的方式,提高租稅宣導的效果。該局指出,民眾如果因工作繁忙未能配合講習會的上課時間,也可利用該局今年特別推出的「行動e教室」服務,只要透過YouTube影音平台,即可同步參與講習課程,民眾免出門、免奔波,影音講師宅送到家,課程結束後,還可不受時間空間限制,隨時上影音平台複習。民眾只要點選該局網站的「行動e教室專區」,或加入該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或Facebook粉絲團,即可隨時獲得講習會「直播」訊息,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標題:手搖茶飲店 要開發票囉!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手搖茶飲店如有開立發票,嗣後發生食安問題,在理賠求償上將較無爭議。該局說明,以往茶飲店之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與消費者發生求償爭議時,常遭消費者質疑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之合理性,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茶飲店如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表示,茶飲店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會被認為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該局另提醒茶飲店,於給付加盟主之加盟金、開店指導費、裝潢費、原物料等費用時,請記得依規定向加盟主索取統一發票。該局已對茶飲店陸續展開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作業,籲請茶飲業者配合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8 新聞標題: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及所得稅上身!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為子女時,才發現有稅負問題。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且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謹慎為之,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新聞標題:繳稅有壓力,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嗎?如期繳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應盡的義務,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者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也可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國稅局特別彙整相關稅捐法令一覽表,讓納稅義務人清楚瞭解各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詳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稅捐一覽表)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稅款務必依限繳納,如果確有困難,則可依規定於限繳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新聞稿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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