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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22:12:19| 人氣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议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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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問題重重!     針對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草案,盧崑福議員覺得問題重重,內容幾乎都是為生意人量身訂做,難道是割地賠款嗎?根本是不平等條約,已經引起很多教師人心惶惶!他建議賴市長,「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如果一定要通過,他強烈要求:一、以現在廢棄不用的學校為主,先行試辦。二、要有學區的限制。三、所有條例應該公開、透明、清楚!     盧崑福針對草案條文質詢教育局副局長提出以下問題: 一、自治條例第4條,學費、雜費,只要教育局核定,就可以隨便調高收費,完全與公立學校不一樣,這樣有公平性嗎? 二、自治條例第5條,民營的學校可以招收台南市有意願就讀的學生,沒有學區限制;現在各公立學校在少子化的威脅之下,還要面臨公辦民營學校招生的競爭,這不是變相、有計劃的在削減小型學校嗎?怎麼可以沒有學區限制?同樣受教育部課程綱要的約束,所有公立學校,現在就可以進行教學課程創新啊!為何需要公辦民營呢? 三、自治條例第6條,專案評估人的資格應該訂清楚,是邀請什麼學者、專家,什麼樣的地方社區人士參與?為什麼不敢說清楚?教育局在怕什麼?所謂的「特定學校」,所指的是什麼性質的學校,也都沒說清楚,是不是安平國小、國中都有可能被特定公辦民營嗎? 四、自治條例第7條,這款重大的評估,為何不明定清楚什麼人是評估人員,來接受各界的檢驗嗎?到底在隱瞞什麼? 五、自治條例第8條第二項:要組一個甄選委員會來審核,這個委員會需要多少人?由什麼人組成?這麼重要的委員會,組織章程竟然不清不楚! 六、自治條例第12條,原學校的老師、職員權益的保障、工作權的保障應該要明確,不要動不動就專案資遣、 解聘(僱),造成人員不安。 七、自治條例第17條,市府安排學生到就讀學校,形同強迫轉學,這和家長對教育的選擇權有衝突,會有很大的後遺症,市府完全沒有考慮到嗎?如果市府一定要公辦民營,盧崑福強烈要求,以現在廢棄無人就讀的學校優先試辦,並且一定要有學區的限制。(原台南縣現有廢棄學校約有10間) 八、自治條例第25條,市政府支出所有的資源、資金、土地、硬軟體設備等,若是民營辦理不好,市府要收回爛攤子,但是民營廠商卻不必負擔任何責任,這是什麼自治條例,居然連處罰辦法與賠償規定都沒有?     盧崑福建議賴清德市長,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之下,生意人為了降低營運成本,提高獲利,他們可以聘用不合格的較師,可以篩選學生,造成特殊學生(障礙類學生)多半無法進入,弱勢學生恐怕會被迫離開學校,導致受教權的公平性嚴重受到影響!至於家長所提出的「孩子不能等」和「家長期待更多元的教育環境」的說法、盧崑福認為,身為教育人員,有責任拿出專業,破除家長對教育方面的迷思。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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