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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18:23:21|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多層次傳銷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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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開始,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自傳銷公司取得之所得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將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2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惟超過者,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23111 分機8040   新聞標題: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須就未繳清之餘額,全部一次繳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但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有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君應繳納遺產稅180萬元,因無法1次繳清稅款,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應納稅款為10萬元並加計分期利息,第3期之限繳日末日為星期五,因非假日,應以星期五當天為繳納稅款之末日,甲君卻誤以為可延期至次星期一繳納,以致第3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則就以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等稅款,1次發單通知甲君於10日內全部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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