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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21:29:30| 人氣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经销商如何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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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一般商業經營情形,「交際費」係企業為拓展業務、建立業務上良好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其營業收入之獲取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依約定條件支付之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除了要正確申報為其他費用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葛股長 06-2298036   新聞標題:承包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原則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期,短則幾個月,長則可達數年,其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除確有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或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之一者,得採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益外,均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A工程,工程期間為102年2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工程總價1,00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工程利潤及管理費用100萬元),102年度投入工程成本360萬元。A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損益可估計,則甲公司在102年度即應以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並可採工程成本比例法,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完工比例為40﹪(投入成本36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列報102年度營業收入4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完工比例40﹪),營業成本360萬元,工程利益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除確有前述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之情形,得例外採全部完工法外,均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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