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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7 00:18:54|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如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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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標題: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如何辦理申報?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剛於年初結婚,今(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能否合併申報並列報扶養岳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103年結婚之新婚夫妻,因雙方於102年度並無婚姻關係,103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應各自申報,尚不得合併申報,亦不得列報扶養新婚配偶之父母,以免發生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而遭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因誤解夫妻合併申報之規定,致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經查獲而受罰。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購買商品禮券(或折價票券)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公司費用

邇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可否列報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類歸屬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除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入百貨、超商、量販店或餐飲等公司之商品禮券(或折價票券)列報交際費,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供核,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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