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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8 12:19:06|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售未全部自用之房地,依樓層比例計算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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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全部自用之房地,依樓層比例計算特銷稅

邇來有民眾詢問,其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上2年以內之3樓透天厝,已辦妥戶籍登記,但是1樓有部分面積作營業使用,應如何計算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雖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是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在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應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再乘以適用稅率(持有1年以內為15%1年以上2年以內為10%),即為應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出售3樓透天厝之總價額為6,000,000元,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內,因1樓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23樓為自住,是特銷稅應申報銷售價格為2,000,000元(6,000,000×1/3),應繳納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10%)。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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