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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08:14:09| 人氣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市府積極保障市民居住停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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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社會經濟發展快速,民眾自用機車數量與型態也更多樣化,惟因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經常因不符實際需求引發使用糾紛。為此,市府配合趨勢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積極管制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以保障市民居住停車之權益。

工務局表示,現行停車位使用爭議,在於大、小車位比例失衡、車道配置不合理等規劃設計上問題,致使經常發生不易停車或車輛出入容易產生擦撞等問題。因此內政部營建署為避免停車位使用及買賣爭議,經參考國外停車位尺寸及國內各型小汽車長度,兼顧使用停車位之便利性及公設面積之合理性,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61條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並自10271日施行。

工務局指出,原標準車位長寬尺寸為6公尺 × 2.5公尺,小車位長寬尺寸為6公尺 × 2.25公尺,修正條文有關停車位寬度部分,將小車位寬度改為2.3公尺,致使小車位使用上較為寬敞,並設置小車位數比例由25%降至20%,且規定鄰牆壁之車位不得為小車位,及小車位不得連續設置,如此更可改善停放於小車位開啟車門空間窘迫之情況。至停車位長度部分,除平行於車道之停車位長度仍維持6公尺外,停車位長度則由6公尺修正為5.5公尺,且停車位長度不得再寬減;另配合停車位長度之修正,將停車位前方供車輛進出車位之空間深度,由5.5公尺加大至6公尺,方便車輛進出停車位。

為此,工務局自10271日辦理建築執照審查程序時,將確實要求設計建築師依新修正設置標準積極管制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以保障市民居住停車權益!

 

發稿人: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工程員 吳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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