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12-07 11:38:41|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符合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千秋報 】 統一編號:26433832稅籍編號:70335059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若具備以下要件,得依所得稅法第
17條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

二、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

    出具之證明。

三、提示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

    該局說明,申報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台長: 蔡本文
人氣(3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全站分類: 不分類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