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01-30 19:49:05| 人氣2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伙食費超過限額部分 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即時今日新聞 千秋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統一編號:26433832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伙食費的方式有二種,一為實際提供膳食,另一種係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不論採用何種方式,伙食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一般營利事業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反之,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係實際提供職工膳食,98年度共支付300多萬元,該公司除將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部分計230多萬元列報為伙食費外,另將超過限額部分70多萬元申報為其他費用,該公司說明,基於員工管理及工作需要而固定與幾家餐飲業者訂約,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供應員工午、晚餐之伙食,因物價上漲致其實際支付金額超過每人每月1,800元之限額。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結果,甲公司並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與規定不合,雖列報為其他費用,仍予以剔除,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8餘萬元。
該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者,應記得轉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以避免遭到剔除補稅。

台長: 蔡本文
人氣(202)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全站分類: 不分類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