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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22:04:04| 人氣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採總額單筆或數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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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其屬99年1月13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公布生效後之案件,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全部抵繳外,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為限,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另遺產中如有多筆符合限額抵繳的公設地,納稅人申請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納稅義務人可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5,000萬元,遺產稅為200萬元,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該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各為50萬元、1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遺產稅額限額為6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00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就該2筆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2筆土地中,與抵繳限額6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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