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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19:43:14|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扣繳義務人注意了!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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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注意了!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許春安局長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許局長進一步說明,最近發現某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他所得時,雖已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爰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處罰。
許局長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與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兩者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並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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