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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19:42:34|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所得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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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政財/台南報導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之A公司股票50萬股,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已按實際成交價格每股30元之20%計算申報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惟經該局查得系爭股票係A公司創立時,甲君以每股10元認股取得,迄96年度出售前持股均無異動,乃以每股10元為取得成本,核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既已依法按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申報,嗣後國稅局按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不應再處罰鍰。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之所得基本稅額。若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如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惟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依其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
許局長進一步說明,本案甲君為A公司原始股東兼董事,迄96年度讓售系爭股票前之持股均無異動,原始取得成本每股10元之事實,難謂不知,且以股東(董事)身分取得系爭股票之相關成本資料亦非不易,卻捨此不為,而逕按交易收入之80%計算成本,致短漏報所得,難謂無故意或過失,該局按漏稅額裁處0.5倍罰鍰,並無違誤。
許局長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如未保留取得成本資料,應尋求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購買時之證券公司協助提供,依實際所得額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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