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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4 01:05:41| 人氣1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以自有房屋借與所營公司營業使用,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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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記者紀梓熒/台南報導】  社長:蔡本文 統一編號:23402985個人以自有房屋借與所營公司營業使用,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所有房屋供其所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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