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9-20 17:58:50| 人氣1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納稅義務人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捐贈列舉扣除額負舉證責任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記者李政財/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A寺廟列舉扣除額39萬元,經該局查核,甲君所附數紙捐贈收據正本,無法勾稽查對其對該寺廟捐贈之次數及金額,另A寺廟對捐款收入亦未設置帳簿登載,且所開立捐贈收據時間先後與存根次序顛倒有違常理,乃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僅能憑廟方是否依法登記或立案,判斷受贈人是否合法,致A寺廟有無銀行帳戶、有無設置帳簿紀錄或能否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非捐贈人應負之舉證責任。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之減除,應以是否有捐贈之事實為前提,而捐贈金額得否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列報為列舉扣除額,為有利納稅義務人之事實,按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意旨,自應由納稅義務人就其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因甲君無法合理證明確有捐贈事實,且該局亦曾約談A寺廟相關人員,行政訴訟中法院亦傳喚作證,再再顯示收據內容與實際受贈情形有異,故予以剔除,依法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是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台長: 蔡本文
人氣(11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