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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00:10:26| 人氣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醫事機構開業執照及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收費標準」公告完成,即日起統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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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秋報【記者黃淑惠】因應臺南縣、臺南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為避免醫事人員申請執業執照或醫療機構申請開業執照時,東區及新營區二地辦公室收費金額不同,故依行政院衛生署81926衛署醫字第81164665號函示,訂定收費標準。

    本收費標準業經臺南市政府於100614日以府法規字第1000416510A號令發布,並自617日生效。爾後本市醫事人員新領執業執照或申請換照、變更等,收費皆為300元;100床以上醫院開業執照收費收費2000元,99床以下醫院開業執照收費收費1500元,除醫院外之其他醫事機構開業執照收費1000元,以上三類開業執照,無論新領照或變更項目,收費皆相同。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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