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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00:08:24|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購買保單已指定受益人,如屬蓄意規劃遺產稅,小心!仍有可能被課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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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南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保險給付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是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得,某甲於97年間死亡,生前躉繳購買某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子女為受益人。依規定國稅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19,506,420元,列入遺產課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711日台財稅第09404550470號函規定,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者,依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判斷,如係蓄意規劃藉以規避遺產稅及達到移轉財產之目的,雖已指定保險給付受益人,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也就是核課稅捐時,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本案被繼承人投保時已70歲,於死亡前二年才投保且採躉繳方式繳付高額保費,將其生前應稅財產轉換成保險給付,達到規避遺產稅之實,因此,國稅局依實質課稅予以併計遺產核課,且因未申報或揭露於遺產稅申報資料,而再加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您,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核課之法令規定,其立法意旨,乃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並非鼓勵利用投保方式規避稅負,如不確定是否符合不計入遺產核課之規定,建議應於申報時在遺產稅申報書上揭露該保險單,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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