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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1 15:50:56|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務人員兼任托兒所所長之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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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秋報【記者張晏龍/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B君取自某鎮公所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8,585元。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該鎮公所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更正通知書金額,核定其配偶B君薪資所得930,876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A君不服,主張B君任職之鎮公所編制僅有課員兼該鎮托兒所所長一職,實際工作內容為執行托兒所業務及部分社會福利業務,是B君實際執行托兒所業務之所得,應屬免納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強調,公務人員因職務兼任托兒所所長,而本職仍屬機關課員或是類職務時,其受領之國家俸給及各項加給與補助,除主管職務加給依法屬免稅所得外,依財政部96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600427720號函所示,餘所領者仍屬本其課員身分所受,核與兼任職務無涉,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該局補充,所得稅法第4條第1及2款軍教(含托兒所)人員薪資所得免稅之規定,業經立法機關修正刪除,自101年1月1日施行。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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